欢迎登录忻州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官方网站

当前位置:首页 > 政务要闻 > 省政府要闻

自2024年1月1日起 新修订的《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施行

  作者:         时间:2023-12-08       来源:山西经济日报  大    中    小     

  12月5日,从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,我省新修订的《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据悉,《条例》充实细化了消费者的权利。例如,消费者可以对未经同意“发送商业信息”、未征得同意“自动续费”等行为大胆说“不”!

  《条例》还回应了消费热点难点问题。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,细化完善了直播平台、直播间运营者的责任义务;针对预付式消费退费难的问题,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预收资金监管平台,经营者决定停止服务或迁移场所的,应提前30日有效告知已支付预付款的消费者;针对市场“鬼秤”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,规定了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“公用计量器具”等。

  值得关注的是,《条例》不保护滥用投诉举报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。(郝薇)